部門墓葬兩也是6個下古家地典型挖自文物案例懲治犯罪發布犯罪

时间:2026-10-10 22:47:09来源:東京魔盒 wartasia 作者:探索

  自家宅基地下發現古墓葬,挖自物犯能挖出來寶貝賣嗎?家地河道內撿到國家二級文物,30萬賣了構成犯罪嗎……

  今天(10日),下古型案最高人民法院、墓葬國家文物局精選了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也犯6個依法懲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予以發布,為依法打擊、罪两治文罪典有效防範文物犯罪,部门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发布規範引領作用,樹立了鮮明的个惩價值導向。

  案例一 煤老板挖壞全國重點文物“秦直道” 獲刑7年 賠修繕費用394萬餘元

  基本案情:秦直道是挖自物犯秦代修築的一條交通幹道,被譽為中國曆史上第一條“高速公路”。家地2006年5月,下古型案秦直道遺址被國務院核定並公布為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墓葬2012年5月,也犯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發現,罪两治文罪典某煤礦在秦直道遺址保護範圍內施工,遂下達《違法建設停工通知書》並送達礦長被告人郭某軍,同時責令停止施工等候處理。8月,某煤礦因生產需要向市煤炭局報送優化設計說明書。10月,市煤炭局批複同意初步設計,明確規定涉及地麵文物保護事項的須經文物行政部門許可後方可動工,並在附件中載明煤礦礦界及秦直道遺址的具體坐標。郭某軍收到上述停工通知及文件後,未進行文保審批,未采取避讓措施,繼續組織煤礦施工。經鑒定,2014年度某煤礦的開采範圍與秦直道遺址本體重合,導致該段秦直道遺址本體滅失。

  2024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達拉特旗人民檢察院就某煤礦損壞秦直道遺址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判決某煤礦賠償被損毀秦直道遺址的模擬修繕費用394萬餘元。某煤礦已繳納相關費用。

  裁判結果:內蒙古自治區達拉特旗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軍作為煤礦礦長,明知礦區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秦直道遺址,在有關單位下達《違法建設停工通知書》後,繼續施工未采取任何避讓措施,導致秦直道遺址本體嚴重損毀,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據此,法院於2025年9月10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郭某軍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宣判後,郭某軍提出上訴。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 效仿盜墓小說情節組織盜墓 主犯獲刑12年

  基本案情:被告人餘某才癡迷盜墓小說,自學盜墓技術,購買盜墓工具。2023年9月下旬、11月初,餘某才與他人兩次商定共同盜掘古墓葬,攜帶工具前往湖北省棗陽市興隆鎮某村、吳店鎮某村,單獨或夥同他人尋找、確定古墓葬位置,共同挖掘盜得銘文銅戈、玉飾、銅壺、銅鼎等23件文物。經鑒定,被盜的兩座墓葬均為東周時期古墓葬,位於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郭家廟墓群保護範圍內,具有重要曆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盜得的銘文銅戈、玉飾、銅壺、銅鼎等23件文物,均為春秋時期文物,其中三級以上文物22件。

  裁判結果: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餘某才夥同他人盜掘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被確定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其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餘某才在共同犯罪中係主犯,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坦白,自願認罪認罰,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據此,法院於2026年3月9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餘某才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創造條件構成犯罪預備的,依法定罪處罰

  基本案情:2021年春節期間,被告人陳某輝先後兩次被糾集盜掘江蘇省新沂市的西墩頂遺址。其間,陳某輝使用探針勘探遺址位置,因故未能實施進一步挖掘。西墩頂遺址為漢代古文化遺址,是新沂市公布的第三批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此外,陳某輝還參與實施了其他盜掘古墓葬犯罪。

  裁判結果: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輝盜掘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其行為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陳某輝參與盜掘新沂市西墩頂遺址係犯罪預備,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陳某輝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自首,且認罪認罰,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據此,法院於2022年6月29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輝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 盜挖自家宅基地下發現古墓葬 獲刑15年

  基本案情: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馬王街辦某村位於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豐鎬遺址保護範圍內,被告人師某興係該村村民。2014年7月,師某興與哥哥趙某社(另案處理)在自家院中清理柿子樹根時發現古墓葬,遂進行挖掘,竊得銅鼎、銅爵、銅觚等8件青銅器。經鑒定,被盜青銅器均為三級以上文物;被盜墓葬為位於豐鎬遺址保護區內的商末周初墓葬,出土的青銅器具有極高的曆史、科學、藝術價值。

  裁判結果: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師某興明知居住地位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豐鎬遺址保護範圍內,對發現的古墓葬進行盜掘,其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師某興在共同犯罪中係主犯,且欲對盜取的8件青銅器倒賣,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師某興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於2018年8月27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師某興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屬於國家所有,所有權不因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盜掘行為破壞了古墓葬承載的完整曆史信息,大量珍貴的曆史年代信息、周邊環境信息等無法再生的曆史線索可能永久消失,嚴重危害文物安全,人為隔斷了曆史文化傳承脈絡,必須依法從嚴懲處。本案中,被告人師某興所在村落位於豐鎬遺址保護範圍內,該遺址是西周王朝國都的大型遺址,1961年被公布為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21年10月入選“百年百大考古發現”名單。被盜古墓葬雖位於師某興的宅基地範圍內,但並不改變該古墓葬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性質。師某興作為保護範圍內生活多年的村民,明知國家禁止盜挖古墓葬且發現的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的古墓葬,仍為倒賣牟利繼續盜挖,最終竊得8件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人民法院根據師某興盜掘文物的數量、等級等情節,依法以盜掘古墓葬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司法捍衛民族曆史根脈的有力舉措。

  案例五 倒賣河道裏撿拾的文物獲利30萬 獲刑5年

  基本案情:2011年,被告人唐某生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城縣一河道內進行撈沙作業時拾得一個銅製編鍾,後將該編鍾帶回家中藏匿。2013年3月,唐某生將該編鍾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2022年6月,公安機關從他處依法扣押了涉案的銅製編鍾。經鑒定,涉案編鍾為春秋蟬紋銅甬鍾,屬於二級文物。

  裁判結果: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城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生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其行為構成倒賣文物罪。唐某生倒賣二級以上文物,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唐某生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於2023年3月20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唐某生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依法追繳唐某生的違法所得30萬元,上繳國庫。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我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在工程建設、農業生產等活動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發現國有文物隱瞞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將麵臨行政處罰,如有哄搶、侵占、倒賣等行為的,可能構成犯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唐某生在河道內作業期間打撈到遺存的二級文物未向有關單位報告,為牟利將文物倒賣,其行為構成倒賣文物罪,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人民法院對唐某生定罪判刑的同時,依法追繳其倒賣文物所得上繳國庫,杜絕以犯罪牟利的可能,也瓦解了文物犯罪的利益鏈條,傳遞出“倒賣文物無利可圖、觸碰紅線人財兩空”的鮮明導向。

  案例六 明知是犯罪所得文物仍予加工掩飾 被判刑並處罰金

  基本案情:1998年左右,被告人高某林開始接觸青銅器加工修複工作。2020年左右,他人將三麵銅鏡交由高某林“修複”。高某林明知銅鏡為出土文物仍予以“修複”,並收取費用1萬元。經鑒定,三麵銅鏡均為漢代時期規矩鏡,屬於三級文物。經評估,非法修複對文物價值造成的損失不可估量,對已成事實的破壞無法複原;結合相關標準和文物實際情況,擬定文物修複所需費用為19008元。後高某林退繳非法所得1萬元,賠償文物修複費用19008元。

  裁判結果: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三級以上文物而予以加工,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高某林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高某林的犯罪行為致使文物的曆史文化價值受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還應依法承擔文物修複費用等民事責任。據此,法院於2025年6月23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高某林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1萬元,上繳國庫;賠償文物修複費用19008元上繳國庫;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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